招生政策

香港城市大学(东莞)内地本科新生奖学金政策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,激励学生入学后勤奋学习、积极进取、勇于创新,特设立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(以下简称“奖学金”),并制定此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高考统招入学的学生。本条例中的奖学金不可兼得,以最高额为限定。香港城市大学(东莞)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。

 

第二章奖学金类型及额度

第三条 奖学金类型及额度

奖学金名称

奖学金金额(人民币/年)

最长发放年限

卓越奖学金

40万元/年

四年

杰出奖学金

25万元/年

四年

特等奖学金

22万元/年

四年

一等奖学金

18万元/年

四年

优秀奖学金

12万元/年

四年

 

第三章 评定标准

第四条 参评此项奖学金的学生高考成绩对应的位次须符合下表中所列要求。下表中的数据为高考分数在所属省份的名次排名,申请人须达到该排名之内(含)。

 

省份

卓越奖学金

排名要求

杰出奖学金

排名要求

特等奖学金

排名要求

一等奖学金

排名要求

优秀奖学金

排名要求

北京

400

1000

2000

3000

3500

其他

100

500

1000

2000

3000

 

第五条 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(数学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信息学)竞赛获奖者:

  1. 全国决赛金牌或银牌获得者,在高考录取入学后,颁发杰出奖学金;
  2. 全国决赛铜牌获得者,在高考录取入学后,颁发特等奖学金;

 

第四章 奖学金颁发

第六条 奖学金只于学生在香港城市大学(东莞)本科学习期间颁发,颁发期限最长为4年;本硕连读和本博直读者,只在本科阶段颁发;硕士和博士阶段有研究生助奖学金。

第七条 奖学金通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发放。

第八条 以弄虚作假取得奖学金资格的学生,一经发现并核实,其奖学金资格将被取消。

 

第五章 续得条件

第九条 获奖学生每学年平均GPA达到3.3(满分为4.3)者,方可在其后学年续得。若学生学年平均积点未达到上述续得要求,仍可保留奖学金并进入为期一年的观察期,若翌年平均积点仍未达到续得要求,则须终止入学奖学金的颁发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条 如果学生来自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或者中国台湾,请查看我校港澳台申请者奖学金政策了解相关信息。